一句话结论
特许权使用费是买方为取得专利、商标、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等许可而支付的费用。根据海关总署213号令,符合“与进口货物有关”且“构成境内销售条件”两项要件的,应计入完税价格缴税。本文讲清判定标准、申报栏目与后续补税流程,以及漏报的滞纳金后果。
213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第13条
界定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四种情形
第14条
界定支付“构成境内销售条件”的标准
30日
货物进口后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每次支付后30日内向海关申报
万分之五/日
漏报少征税款按日加征的滞纳金比例
很多进口商签采购合同时只盯着“货价”,却忽略了合同之外另付的商标使用费、技术提成费。等到海关稽查找上门,才发现这笔钱也要算进完税价格缴税。下面用通俗语言把“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估价规则讲清楚——它到底什么时候要交、怎么交、不交会怎样。
一、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3号(《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转让而支付的费用。简单说,就是“为了能卖/能用这批货,额外付给境外权利人的许可费”。
二、什么情况下要计入完税价格(两个要件同时满足)
不是所有特许权使用费都要缴进口税,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①与进口货物有关;②其支付构成该货物向境内销售的条件。
- 与进口货物有关:例如支付的是商标权,且货物“附有商标”或“进口后贴标即可销售”;支付的是专利/专有技术,且货物含有该专利或用该专利方法生产(213号令第十三条)。
- 构成销售条件:买方不付这笔费就买不到货,或不付就谈不成这单生意(213号令第十四条)。
- 两个都满足 → 计入完税价格;只满足一个,通常不需计入。
三、常见误区
误区1:以为“合同货价之外另付的钱都不用交税”——若这笔费与进口货物有关且构成销售条件,就要计入。误区2:以为“商标是境内自己贴的、货是国产的”就不用管——只要进口货物本身附商标或轻度加工即贴标销售,相关商标使用费仍可能应税。误区3:以为“付完就完了”——后续周期性支付也要在每次支付后30日内向海关申报。
四、怎么申报
申报进口时,应在报关单“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否存在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有填“是”、无填“否”)。已包含在货价中支付的,填在“杂费”栏;货物进口时尚未支付、之后才付的,须在每次支付后30日内办理申报纳税,填《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监管方式9500),按支付当日税率与汇率计税。
五、漏报有什么后果
未按规定填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导致少征或漏征税款,或未在规定期限办理后续申报的,海关可按日加征少征或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特许权使用费计税复杂、资料多,建议提前准备合同、付款凭证与客观量化数据,必要时在申报前与海关做价格预裁定。
六、与鼎津服务关联
鼎津国际在进口报关环节可协助企业梳理特许权使用费等成交价格调整项目,核对报关单“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等价格栏目填制,前置准备合同与付款凭证,降低因估价申报不实带来的补税与滞纳金风险。具体到某笔费用的应税判定,建议结合海关总署213号令及主管海关口径确认。

本文来源:海关总署令第213号《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政策直通车(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