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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浦东暂停实施11项法规:首次进口化妆品取消行政许可,改为备案管理
     

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6〕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号),国务院决定,即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国函〔1995〕10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等11部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附后)。

  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国务院将根据“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情况,适时对本决定的内容进行调整。

                              国务院

                            2016年4月19日

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关于化妆品部分:


各方解读:

浦东新区再次获准先行先试。

      5月5日,中国政府网公布《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24号)。

     通知称,根据《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号),国务院决定,即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11部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附后),这11项法规及行政审批事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等。这将极大便利企业运营。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为例,《决定》在浦东暂停实施第四十八条及第七十一条中有关“药品广告异地备案”的规定。这意味着,外地药企在浦东新区发布药品广告,不再需要向上海备案,而浦东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此之前,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的,发布广告的企业应当在发布前向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而暂停实施“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改为备案管理的决定,则被部分企业理解为重大利好。

     因为在刚刚公布的跨境电商进口新政中,还要求首次进口的化妆品需要取得国内的行政许可。

      不过,目前官方尚未解释这项政策,究竟会如何执行。截至发稿,相关部门尚未回复自贸区邮报的问询。

      有企业人士担心,考虑到跨境电商进口新政的约束,目前备案管理如何执行,还要打个问号,“如果备案也需要很多证件,跟许可并没有区别。”

     《通知》称,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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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十五条: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订进口合同。

第二十六条: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2项: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暂时停止实施该事项,改为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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