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 2026-09-01 来源 ·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26号(2026-08-28发布,2026-09-01实施);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具体税率、编号与征管要求以海关总署、财政部及进境口岸海关最新公告为准。

海关总署最新公告:9月1日起进口锂电池要交2%消费税,报关商品编号和成本要重算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26号(2026-08-28发布)公布有关电池产品对应的海关商品编号,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配套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同日起对锂离子蓄电池等五类电池按2%征收消费税。解读对进口企业申报、税负与成本测算的具体影响与应对。

一句话结论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26号(2026年8月28日发布)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公布了政策调整涉及的有关电池产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相关电池产品进出口时应当按公告附件所列编号申报。同日起,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按2%税率征收消费税,2027年9月1日起提高至4%;光伏电池自2027年4月1日起按2%、2028年4月1日起按4%征收;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及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叠层、砷化镓电池在2026年9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消费税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属价内税,意味着进口报关环节即需缴纳,对进口电池、储能系统、含电池整机的落地成本与申报口径都有直接影响。
2026-09-01
电池消费税新政与海关商品编号公告同日实施(公告126号8月28日发布)
2%
锂离子蓄电池等五类电池的消费税税率,2027年9月1日起提高至4%
2028-12-31
钠离子、固态、燃料电池及钙钛矿/叠层/砷化镓电池免征消费税的截止日
2015-02-01
电池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起始日,此前锂离子蓄电池等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
3部门
联合发文单位: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

做进口电池、储能电芯、含电池整机(电动工具、消费电子、电动两轮车等)的进口商,从今天(2026年9月1日)起要重算一遍到岸成本。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26号(2026年8月28日发布)公布了有关电池产品对应的海关商品编号,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相关电池产品进出口时,应当按公告附件《有关电池产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所列编号申报。这份公告不是孤立的技术性文件,它是为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做进口环节消费税征收管理配套的。换句话说:申报编号变了,税也来了。

一、政策要点:谁开始征、征多少

2015年2月1日起我国将电池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税率4%,但同时对无汞原电池、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等免征(含进口环节)。本轮调整属于分类分步恢复征收,不是一刀切。

  • 自2026年9月1日起: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按2%税率征收消费税;
  • 自2027年9月1日起:上述电池产品税率提高至4%;
  • 自2027年4月1日起:光伏电池(太阳能电池)按2%征收;自2028年4月1日起按4%征收;
  • 自2026年9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以及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免征消费税;
  • 海关侧配套: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26号公布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自2026年9月1日起按附件所列编号申报。
部分电池消费税税率时间表(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
电池类别2026-09-01起后续调整备注
锂离子蓄电池、锂原电池、无汞原电池、镍氢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2%2027-09-01起4%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光伏电池(太阳能电池)暂未开征2027-04-01起2%;2028-04-01起4%按公告第二条执行
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免征免征至2028-12-31须符合国家标准并取得检测报告
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光伏电池中)免征免征至2028-12-31同上,属光伏电池中的特定技术路线

二、生效时间与适用范围

两份文件的关键时间点都是2026年9月1日。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对进口商而言,征税节点就在进口报关阶段,与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一并在通关时结清,不是等到销售环节才发生。适用对象是电池的生产企业、委托加工企业和进口经营企业,不向终端消费者单独征收。

三、对进口企业的具体影响

第一是申报口径必须换。从9月1日起,涉及的电池产品进出口须按公告126号附件所列海关商品编号申报。归类填错,轻则改单、影响放行时效,重则涉及申报不实的合规风险,建议在报关前就把编号与产品技术参数(电池化学体系、是否蓄电池、额定容量等)逐一对应确认。

第二是成本要重算。以进口锂离子蓄电池为例,2%的消费税叠加在完税价格与关税之上,会同步抬高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税基数,实际增加的落地成本高于名义的2个百分点。业内以储能电池单价约0.36元/Wh测算,2%消费税约推高成本0.007元/Wh,4%税率对应约0.014元/Wh。已签长期合同、报价含税的进口商,需要尽快核对合同税费条款由谁承担。

第三是免税不等于自动享受。公告明确,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应当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纳税人在首次申报减免消费税之前,应取得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且检测机构须持有现行有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徽标)并在附表中包括相应电池检测项目。做钠离子、固态、燃料电池进口的企业,检测报告要提前准备,不要等到货到港才补。

第四是抵扣链条可用。纳税人从生产企业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以自营、委托方式直接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准予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进口电芯在国内做PACK、集成为电池舱的企业,应建立领用台账,把可抵扣税额算清楚,避免重复承担。

四、进口企业应对建议

  1. 核对商品编号与产品参数下载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26号附件《有关电池产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把在途及计划进口的每个型号按电池化学体系、原电池/蓄电池属性、容量参数对应到具体编号,形成内部归类台账,报关前复核一遍。
  2. 重算到岸成本与报价在完税价格基础上重新测算“关税+消费税2%+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组合税负,更新报价单与库存成本;对已签订单核对合同中税费承担与价格调整条款,必要时与供应商/客户重新议价。
  3. 备齐免税所需检测报告若产品属钠离子、固态、燃料电池或钙钛矿/叠层/砷化镓电池,首次申报减免前取得CMA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标准检测报告,并确认该机构资质附表覆盖对应电池检测项目。
  4. 建立抵扣与留档机制进口已税电池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建立抵扣台账,保留进口消费税缴款凭证、领用记录与生产单据,确保后续申报与稽查可追溯。
提示:本轮调整涉及税率、编号、免税条件、抵扣四条线,容易只看到“2%”而漏掉编号申报和检测报告要求。免税产品若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没有国家标准,不得享受减免。具体税率适用、编号归类与征管要求请以海关总署、财政部最新公告及进境口岸海关要求为准,不凭旧经验或口头答复操作。

五、与鼎津服务关联

鼎津国际可协助进口商在本轮政策切换期做三件事:一是配合核对电池产品的税则归类与海关商品编号,降低申报不实风险;二是在报关前完成关税、消费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组合税负测算,把到岸成本算在下单之前而不是到港之后;三是协助梳理免税适用条件所需的检测报告与资质材料清单,并在进口清关、保税或自贸区方案上给出可落地的选择。政策适用以官方公告为准,鼎津提供的是流程与单证层面的实操配合。

9月1日起进口电池消费税调整与海关商品编号申报
公告126号商品编号 + 公告20号2%税率 → 9月1日同步实施 → 申报口径与到岸成本同步重算
消费税(进口环节)
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的价内税;进口时与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一并在通关阶段缴纳
海关商品编号
报关申报商品所用的编码,直接决定税率适用与监管条件;公告126号为本轮电池政策公布了对应编号
CMA检测报告
由持有现行有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使用CMA徽标)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电池享受消费税减免的前置材料
连续生产抵扣
进口或购进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用于继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已缴税额,避免重复征税
本文来源: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26号(2026-08-28发布,2026-09-01实施);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具体税率、编号与征管要求以海关总署、财政部及进境口岸海关最新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