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 · 作者 小张(Vincent)(鼎津报关员) 来源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6年第122号《关于防止芬兰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2026-08-17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依据《海关法》《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具体以海关最新公告为准。

海关总署最新公告:芬兰暴发非洲猪瘟,从芬兰进口猪产品全面禁止,进口企业现在要做什么(2026.8)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8月17日联合发布2026年第122号公告,因芬兰报告发生非洲猪瘟,即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芬兰输入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禁止寄递或携带相关产品入境,违者一律退回或销毁。对进口食品、动物源产品及含猪源性成分商品(猪肉、猪皮明胶、宠物食品、生物制品等)的企业,意味着来源国核查与供应链前置审查更关键。本文讲清禁令要点、生效时间、对进口商的具体影响,以及鼎津在进口合规上的协助。

一句话结论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2026年8月17日联合发布第122号公告,因芬兰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报告发生非洲猪瘟,自发布之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芬兰输入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猪、野猪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仍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芬兰的上述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退回或销毁;来自芬兰的进境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须在海关监督下除害处理。对进口含猪源性成分商品(如猪肉及制品、猪皮明胶、含猪肉宠物食品、部分生物制品原料)的企业,需立即核查供应链来源国,避免货物到港后退运或销毁。
2026-08-17
第122号公告发布并自当日起实施,即时生效、无过渡期
芬兰
本次禁令针对国家:因芬兰报告发生非洲猪瘟(WOAH通报),触发动物疫病防疫性禁入
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
禁入范围:包括源于猪、野猪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仍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如猪肉、猪皮、内脏、明胶等)
退回或销毁
违规输入或寄递携带的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企业承担货值+运费损失
《生物安全法》
执法依据含《海关法》《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违者依法处理

做食品、动物源产品或含猪源性成分商品进口的贸易商,最近要新增一项来源国核查动作。8月17日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2026年第122号公告:因芬兰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报告发生非洲猪瘟,即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芬兰输入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这不是临时提醒,而是带强制力的禁入令——到港或寄递携带的违禁产品,一律退回或销毁。

一、这次公告到底禁了什么

  • 禁入对象: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包括源于猪、野猪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如鲜冷冻猪肉、猪皮、内脏、明胶、含猪肉成分的宠物食品等)
  • 禁入方式: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芬兰输入;同时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芬兰的上述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运输工具:来自芬兰的进境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 生效时间:2026年8月17日发布之日起即时实施,无过渡期

二、哪些进口业务会受到影响

  • 直接进口:从芬兰采购猪肉、猪副产品、猪皮明胶、骨制/肠衣等商品的贸易商,相关订单须立即重新评估来源国
  • 宠物食品:含猪肉粉、动物内脏等猪源性成分的进口宠物食品,若原料或生产涉及芬兰,需核查配方与产地链路
  • 生物制品与原料:部分以动物源材料为原料的试剂、保健品原料,需确认是否涉及芬兰来源
  • 寄递与旅客携带:个人或企业邮寄、携带芬兰相关产品入境同样受限,跨境电商小包与样品也在此列

建议1 立即排查在手订单与在途货物:核对近期货源国是否为芬兰,已发运但未到港的批次提前与供应商确认产地与加工地

建议2 不要试图以'第三国转运'规避:非洲猪瘟禁令按原产国判定,经第三国中转不改变禁入属性,风险极高

建议3 区分'疫区禁入'与'正常准入':芬兰相关产品受限,但其他已获准入的肉类、食品来源国不受影响,不必过度紧张

建议4 以官方公告为准:本公告依《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出具,具体执行口径以海关最新发布为准

三、对进口企业的具体影响与应对

  • 直接影响:涉及芬兰猪源性产品的合同面临无法清关,货到港后大概率退运或销毁,损失货值+运费+滞港三重成本
  • 间接影响:动物疫病禁入令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测性,进口商应建立来源国疫病风险预警机制,避免单一产地依赖
  • 合规建议:签订贸易合同前,将'来源国不在我国动物疫病禁入名单'作为交付前提;到港前备齐检疫证书与产地证明
  • 替代思路:如需稳定供应动物源产品,可转向已获我国准入且非疫区的来源国,分散供应链风险

四、鼎津能提供的协助

在进口食品、动物源产品及含猪源性成分商品的清关上,鼎津国际可协助进口企业做来源国与品类准入前置核查,确认目标商品是否落在我国动物疫病禁入或检疫审批清单内;在货物到港前梳理检疫证书、原产地证与申报要素,降低因政策突变导致退运销毁的概率。对受本次禁令影响的芬兰相关订单,也可协助评估替代产地与合规路径。需说明的是,具体禁入与准入口径以海关总署最新公告及主管海关执行为准。

芬兰非洲猪瘟禁令进口合规提示
政策适用性提示:文中涉及的税率、监管条件、准入清单与办理口径均整理自上述公开资料与实操经验;实际执行以申报时海关总署、财政部关税司等最新有效的官方规定为准。

信息来源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6年第122号《关于防止芬兰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2026-08-17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依据《海关法》《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具体以海关最新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