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包括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佣金(购货佣金除外)、协助费用、特许权使用费等应计入(调增);进口后建设安装维修费、起卸后运保费、关税及国内税等不计入(调减)。当成交价格不符合条件或不能确定时,海关依次采用相同货物、类似货物、倒扣、计算、合理等替代估价方法。企业可在货物实际进口 3 个月前申请价格预裁定;收到《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须 5 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成交价格法+5种
海关估价方法体系
起卸前
运保费计入完税价格界限
3个月前
可申请价格预裁定
5个工作日
价格质疑通知书答复时限
213号
确价办法(署令,2024修正)
很多进口商以为"完税价格"就是自己付给外商的发票金额,其实不然。完税价格是海关计算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税基",它以成交价格为基础,但要把起卸前的运保费、特许权使用费等算进去,也可能剔除某些费用。理解这套规则,才能避免被海关估价"补税",也能在申报时把账算准。
一、完税价格是怎么构成的
海关估价遵循 WTO 估价规则,最大限度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简单说:完税价格 = 成交价格 + 起卸前的运保费 + 应计入的协助/特许权使用费等,再剔除不该计入的项目。
- 应计入(调增):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与货物一体的容器与包装费、买方免费或低价提供的协助费用、作为销售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境内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与保险费
- 不计入(调减):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技术援助费(保修除外)、境内起卸后的运保费、进口关税及国内税、境内复制费用、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 关键界限:"起卸前"的运保费计入,"起卸后"的不计入——这是判定运费、保险费是否进税基的分水岭
二、估价方法一览(成交价格法优先)
当成交价格符合条件时,直接以成交价格为基础;不符合或不能确定时,海关与纳税人价格磋商后,依次采用以下替代方法。
| 方法 | 适用情形 | 说明 |
|---|---|---|
| 成交价格法 | 首选 | 以实付/应付价款为基础,按规则调整 |
| 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 | 成交价不可用 | 用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货物成交价 |
| 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 | 前法不可用 | 用类似货物成交价 |
| 倒扣价格法 | 前法不可用 | 以境内第一环节销售价格倒扣境内费用 |
| 计算价格法 | 前法不可用 | 按生产成本+利润+运保费计算 |
| 合理方法 | 兜底 | 不得使用境内售价、出口地售价等禁止价格 |
三、常见误区
估价争议往往源于下面几类"想当然",进口商最容易在特许权使用费与关联交易上翻车。
① 特许权使用费漏报:为进口货物必需支付的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费,若构成境内销售条件,即便没写进合同价也要计入并申报。② 关联交易低报: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且影响成交价格的,海关会质疑并按替代方法估价。③ 运保费拆分不清:把起卸后的运费也塞进税基,或漏报起卸前的运费,都会导致计税依据错误。
四、企业能用的两把"保护伞"
与其事后被质疑补税,不如事前把价格确定性握在手里。
- 价格预裁定:货物实际进口 3 个月前,可向注册地直属海关就完税价格相关要素、估价方法申请预裁定,60日内出《预裁定决定书》,不收费
- 价格质疑应对:收到《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后,须在 5 个工作日内书面提交佐证材料,证明申报价格真实或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
五、鼎津的协同
我们长期协助客户办理进口报关与合规预审,熟悉完税价格构成与特许权使用费、运保费的申报口径。对存在特许权使用费、公式定价、关联交易等复杂情形的进口,可协助梳理价格要素、规范申报,必要时建议客户提前申请价格预裁定,把"税基不确定性"变成可预期。

政策适用性提示:文中涉及的税率、监管条件、准入清单与办理口径均整理自上述公开资料与实操经验;实际执行以申报时海关总署、财政部关税司等最新有效的官方规定为准。
信息来源
海关总署令第213号《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2024年273号修正) / 海关政策直通车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