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
据商务部2026年8月13日发布的期终复审裁定及新华社报道,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26年8月14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征收范围与原反倾销措施一致(商务部2014年第56号、2020年第29号公告),对各公司税率分别为:斯德雷特科技7.4%、贝拉古河光纤11.4%、康宁技术印度24.5%、阿克什光纤30.6%、菲诺莱克斯电缆30.6%、其他印度公司24.5%。反倾销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公式:反倾销税税额=计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计税价格加关税和反倾销税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单模光纤适用于各类光缆结构(光纤带光缆、松套层绞光缆、骨架光缆等)。进口经营者自8月14日起在进口印度单模光纤时应向海关缴纳相应反倾销税。
2026-08-14 起
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生效日期,实施期限5年
5年
本次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
7.4%—30.6%
各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区间(斯德雷特7.4%至菲诺莱克斯30.6%)
30.6%
阿克什光纤、菲诺莱克斯电缆两家公司适用的最高反倾销税率
计税价格×税率
反倾销税从价计征公式;进口环节增值税以计税价格+关税+反倾销税为计税价格
商务部2014年56号 / 2020年29号
原反倾销措施公告,本次继续征收的产品范围与之保持一致
做光通信、光纤光缆进口的同行,平时盯价格、盯汇率,其实更该盯“贸易救济措施”——一旦某类进口货物被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到岸成本会直接抬升,而且申报时要按供应商对应税率来。商务部8月13日发布的期终复审裁定明确:自2026年8月14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5年。这篇把政策要点和进口环节要注意的账算清楚。
一、这次政策讲了什么(要点)
- 决定主体: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期终复审建议作出决定
- 生效与期限:2026年8月14日起继续征收,实施期限5年
- 产品范围: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与商务部2014年第56号、2020年第29号公告范围一致
- 税率分档:斯德雷特科技7.4%、贝拉古河光纤11.4%、康宁技术印度24.5%、阿克什光纤30.6%、菲诺莱克斯电缆30.6%、其他印度公司24.5%
- 适用货物:各类光缆结构用单模光纤(光纤带光缆、松套层绞光缆、骨架光缆、中心束管式、紧套、皮线、碟形光缆等)
二、对进口企业的具体影响
- 成本刚性增加:反倾销税并入计税价格后再算进口环节增值税,到岸成本按税率档显著抬升
- 申报要准确:须按具体印度原产商对应税率申报,税率随企业不同差异很大(7.4% 与 30.6% 差出约4倍)
- 单证链要完整:需随附能识别原产商的信息,海关按原反倾销措施核查,错配可能被补税
- 替代来源考量:可同步评估非印度来源光纤的供给与税率,分散成本压力
三、进口环节怎么算(公式)
| 项目 | 规则 / 数值 | 对进口商的含义 |
|---|---|---|
| 生效日期 | 2026-08-14起,期限5年 | 窗口已开,在途与已签约批次需核对到港时点 |
| 税率(分供应商) | 7.4% / 11.4% / 24.5% / 30.6% 等 | 不同印度原产商差异大,申报须对应正确税率 |
| 反倾销税 | 计税价格 × 税率 | 从价计征,以海关审定计税价格为准 |
| 进口环节增值税 | (计税价格 + 关税 + 反倾销税) × 增值税率 | 反倾销税计入增值税计税基础,成本叠加 |
| 产品范围 | 各类光缆用单模光纤 | 与原2014/2020公告一致,注意HS归类 |
四、进口商3个应对思路
- 核对在途与已签约量把8月14日前已到港与之后到港的印度单模光纤分开,判断哪批要缴反倾销税、哪批不适用
- 准确HS归类与税率匹配按具体印度供应商对应税率申报,避免低报或错配导致补税、罚款
- 评估替代来源对比非印度产地光纤的供给、价格与税率,必要时分流采购以平滑成本
五、风险提示
反倾销税按公告规则执行、一般不可豁免;计税价格以海关审定为准,低报成交价格可能引发估价质疑与补税。本文数据来自商务部公告及新华社报道,具体以商务部、海关总署最新公告为准。
六、鼎津能帮上什么
我们为机电、光通信类产品的进口客户提供HS编码归类、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税)合规申报、到岸成本测算与报关清关一体化服务,帮你在政策临界点把税算准、把货顺进。

政策适用性提示:文中涉及的税率、监管条件、准入清单与办理口径均整理自上述公开资料与实操经验;实际执行以申报时海关总署、财政部关税司等最新有效的官方规定为准。
信息来源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所适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新华社2026年8月13日报道);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建议作出的征税决定;商务部2014年第56号公告、2020年第29号公告(原反倾销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