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 2026-08-17 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81号,2025年12月30日署务会审议通过,2026年1月6日公布,2026年8月1日施行),载《国务院公报》2026年第13号;原《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0号,2015年1月21日公布)同时废止。

2026年进口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新规8月1日施行:生物制品、诊断试剂原料进口要注意这几点

8月1日起,新修订的《海关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81号)正式施行,原2015年160号令同时废止。新规将“特殊物品”调整为“特殊货物、物品”,明确纳入药品、兽药、医疗器械管理的不再按此监管,并新增高风险货物卫生检疫准入、审批材料新增生产工艺与生物安全风险自评等要求。这篇为进口生物制品、诊断试剂原料、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的企业,讲清新规要点、生效时间与具体应对。

一句话结论
新规适用于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特殊货物、物品(纳入药品、兽药、医疗器械管理的除外)。监管遵循风险管理原则,按风险等级实施卫生检疫审批、检疫查验和监管;对首次进境或暂停后恢复进境的高风险特殊货物物品实施卫生检疫准入管理。直属海关负责辖区审批,申请人在货物启运前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直属海关自受理起20个工作日内签发审批单,审批单有效期最长12个月并实施核销管理。违反规定(欺骗取得审批单、擅自销售使用、未退运销毁、未在相应生物安全实验室操作、未建记录或记录不符)的,由海关处10万元以下罚款。
2026-08-01
《海关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81号)正式施行
第281号
2026年1月6日公布,同时废止原2015年海关总署令第160号及后续修改
20个工作日
直属海关自受理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起,最长20个工作日(可延长10个)签发审批单
12个月
特殊货物物品审批单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并实施核销管理
10万元
违反规定的(欺骗取得审批单、擅自销售使用、未退运销毁等),由海关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新规讲了什么(官方要点)

二、生效时间与适用范围

三、对进口企业的具体影响

四、进口企业现在要做什么(应对建议)

五、鼎津能帮你做什么

特殊货物物品进口卫生检疫合规示意
本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81号,2025年12月30日署务会审议通过,2026年1月6日公布,2026年8月1日施行),载《国务院公报》2026年第13号;原《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0号,2015年1月21日公布)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