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
121号公告为做好《生态环境法典》涉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对2019年第170号(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监管办法)第十一条、2020年第73号(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第八条作修改,删去两办法中关于“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相关表述。公告自2026年8月17日发布之日起生效,不涉及其他监管政策调整。对以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洋浦保税港区开展保税仓储、转口、加工等业务的进口企业,需关注上述两个特殊区域不再按原条款承接“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类货物,相关企业宜提前核对业务与申报安排。
2026-08-17
121号公告发布并自当日起生效,即时执行
2019年第170号 / 2020年第73号
被修改的两部监管办法: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监管办法、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
第十一条 / 第八条
具体修改位置:170号第十一条、73号第八条中删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2个特殊区域
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上海)、洋浦保税港区(海南)适用的监管文本同步调整
《生态环境法典》清理
本次修改的背景,属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非新增限制性政策
一、这次公告到底改了什么
二、生效时间与适用范围
三、对进口企业的具体影响
四、企业应对建议
五、鼎津能帮你做什么

本文来源: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21号《关于修改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0号、2020年第73号部分条款的公告》(2026-08-17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涉及修改: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0号(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监管办法)第十一条、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3号(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