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保税进口、自贸区业务的企业,最近要留意一份刚生效的海关公告。8月17日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第121号公告,对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洋浦保税港区两部监管办法的部分条款作了修改,核心动作是删去其中关于“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表述。这不是新增限制,而是随《生态环境法典》落地做的监管文本清理,但对在这两个特殊区域开展业务的企业,实操口径要核对清楚。
一、这次公告到底改了什么
- 修改对象: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0号(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监管办法)第十一条、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3号(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第八条
- 修改内容:在两办法相关条款中删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这一表述
- 修改原因:落实《生态环境法典》涉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属文本清理而非新增监管门槛
- 生效时间:2026年8月17日发布之日起即时生效
二、生效时间与适用范围
- 生效:2026-08-17 起执行,不设过渡期,企业应按新规口径操作
- 地域范围:仅涉及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上海)、洋浦保税港区(海南)两部办法的上述条款
- 其他保税区/综保区:本次未涉及,仍按各自现行监管办法执行
三、对进口企业的具体影响
- 在洋山、洋浦开展保税仓储、转口、加工等业务的企业:原条款中关于“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承接口径被删除,相关类货物不宜再按该区域原条款路径操作,需确认现行可走的业务模式
- 一般贸易进口、其他品类的保税业务不受影响:本次只是特定条款的表述清理,正常的保税物流、区外企业进口后入区等业务仍按既有规则办理
- 合规提示:企业若此前依赖这两部办法中的相关表述安排“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应主动与属地海关或特殊区域管委会确认替代路径,避免到货后申报受阻
四、企业应对建议
建议1 核对自身业务是否落在受影响条款:在洋山、洋浦有特殊区域业务的企业,先确认手头订单/合同是否涉及被删表述对应的货类,提前排查
建议2 与特殊区域运营方或属地海关确认替代通道:如确有关系该类货物,尽早问清现行可承接的监管方式和申报口径,不要等到到货再处理
建议3 做好政策台账更新:将121号公告及两部办法的最新文本归入内部合规档案,避免一线操作沿用旧版条款
建议4 区分“清理”与“新增限制”:本次属文本清理,不必过度解读为收紧,但口径变化本身仍需落实
五、鼎津能帮你做什么
鼎津国际在自贸区、保税物流等进口业务上有持续作业经验,熟悉特殊监管区域的申报与流转规则。若客户在洋山、洋浦或其他综保区有保税仓储、转口、加工业务,我们可协助核对本次121号公告对具体业务的影响范围,梳理现行可走的保税路径与申报口径,并同步更新企业的合规台账,让政策口径变化不成为到货后的突发障碍。

信息来源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21号《关于修改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0号、2020年第73号部分条款的公告》(2026-08-17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涉及修改: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0号(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监管办法)第十一条、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3号(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