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 2026-08-19 来源 ·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21号《关于修改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0号、2020年第73号部分条款的公告》(2026-08-17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涉及修改: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0号(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监管办法)第十一条、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3号(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第八条。

海关总署最新公告:洋山、洋浦保税区监管办法调整(2026.8.17),做保税进口的要注意这几点

海关总署8月17日发布2026年第121号公告,为落实《生态环境法典》涉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修改了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洋浦保税港区两部监管办法的相关条款,删去其中关于“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表述。对依托这两个特殊区域做保税仓储、转口、加工等业务的进口企业,意味着相关区域不再按原口径承接该类货物。这篇讲清改了什么、何时生效、对进口商的影响,以及鼎津在保税/自贸区业务上能提供的协助。

一句话结论
121号公告为做好《生态环境法典》涉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对2019年第170号(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监管办法)第十一条、2020年第73号(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第八条作修改,删去两办法中关于“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相关表述。公告自2026年8月17日发布之日起生效,不涉及其他监管政策调整。对以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洋浦保税港区开展保税仓储、转口、加工等业务的进口企业,需关注上述两个特殊区域不再按原条款承接“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类货物,相关企业宜提前核对业务与申报安排。
2026-08-17
121号公告发布并自当日起生效,即时执行
2019年第170号 / 2020年第73号
被修改的两部监管办法: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监管办法、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
第十一条 / 第八条
具体修改位置:170号第十一条、73号第八条中删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2个特殊区域
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上海)、洋浦保税港区(海南)适用的监管文本同步调整
《生态环境法典》清理
本次修改的背景,属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非新增限制性政策

一、这次公告到底改了什么

二、生效时间与适用范围

三、对进口企业的具体影响

四、企业应对建议

五、鼎津能帮你做什么

保税区监管办法调整合规提示
本文来源: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21号《关于修改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0号、2020年第73号部分条款的公告》(2026-08-17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涉及修改: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0号(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监管办法)第十一条、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3号(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