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 · 作者 小张(Vincent)(鼎津报关员) 来源 ·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21号《关于修改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0号、2020年第73号部分条款的公告》(2026-08-17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涉及修改: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0号(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监管办法)第十一条、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3号(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第八条。

海关总署最新公告:洋山、洋浦保税区监管办法调整(2026.8.17),做保税进口的要注意这几点

海关总署8月17日发布2026年第121号公告,为落实《生态环境法典》涉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修改了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洋浦保税港区两部监管办法的相关条款,删去其中关于“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表述。对依托这两个特殊区域做保税仓储、转口、加工等业务的进口企业,意味着相关区域不再按原口径承接该类货物。这篇讲清改了什么、何时生效、对进口商的影响,以及鼎津在保税/自贸区业务上能提供的协助。

一句话结论
121号公告为做好《生态环境法典》涉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对2019年第170号(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监管办法)第十一条、2020年第73号(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第八条作修改,删去两办法中关于“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相关表述。公告自2026年8月17日发布之日起生效,不涉及其他监管政策调整。对以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洋浦保税港区开展保税仓储、转口、加工等业务的进口企业,需关注上述两个特殊区域不再按原条款承接“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类货物,相关企业宜提前核对业务与申报安排。
2026-08-17
121号公告发布并自当日起生效,即时执行
2019年第170号 / 2020年第73号
被修改的两部监管办法: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监管办法、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
第十一条 / 第八条
具体修改位置:170号第十一条、73号第八条中删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2个特殊区域
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上海)、洋浦保税港区(海南)适用的监管文本同步调整
《生态环境法典》清理
本次修改的背景,属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非新增限制性政策

做保税进口、自贸区业务的企业,最近要留意一份刚生效的海关公告。8月17日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第121号公告,对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洋浦保税港区两部监管办法的部分条款作了修改,核心动作是删去其中关于“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表述。这不是新增限制,而是随《生态环境法典》落地做的监管文本清理,但对在这两个特殊区域开展业务的企业,实操口径要核对清楚。

一、这次公告到底改了什么

  • 修改对象: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0号(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监管办法)第十一条、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3号(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第八条
  • 修改内容:在两办法相关条款中删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这一表述
  • 修改原因:落实《生态环境法典》涉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属文本清理而非新增监管门槛
  • 生效时间:2026年8月17日发布之日起即时生效

二、生效时间与适用范围

  • 生效:2026-08-17 起执行,不设过渡期,企业应按新规口径操作
  • 地域范围:仅涉及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上海)、洋浦保税港区(海南)两部办法的上述条款
  • 其他保税区/综保区:本次未涉及,仍按各自现行监管办法执行

三、对进口企业的具体影响

  • 在洋山、洋浦开展保税仓储、转口、加工等业务的企业:原条款中关于“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承接口径被删除,相关类货物不宜再按该区域原条款路径操作,需确认现行可走的业务模式
  • 一般贸易进口、其他品类的保税业务不受影响:本次只是特定条款的表述清理,正常的保税物流、区外企业进口后入区等业务仍按既有规则办理
  • 合规提示:企业若此前依赖这两部办法中的相关表述安排“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应主动与属地海关或特殊区域管委会确认替代路径,避免到货后申报受阻

四、企业应对建议

建议1 核对自身业务是否落在受影响条款:在洋山、洋浦有特殊区域业务的企业,先确认手头订单/合同是否涉及被删表述对应的货类,提前排查

建议2 与特殊区域运营方或属地海关确认替代通道:如确有关系该类货物,尽早问清现行可承接的监管方式和申报口径,不要等到到货再处理

建议3 做好政策台账更新:将121号公告及两部办法的最新文本归入内部合规档案,避免一线操作沿用旧版条款

建议4 区分“清理”与“新增限制”:本次属文本清理,不必过度解读为收紧,但口径变化本身仍需落实

五、鼎津能帮你做什么

鼎津国际在自贸区、保税物流等进口业务上有持续作业经验,熟悉特殊监管区域的申报与流转规则。若客户在洋山、洋浦或其他综保区有保税仓储、转口、加工业务,我们可协助核对本次121号公告对具体业务的影响范围,梳理现行可走的保税路径与申报口径,并同步更新企业的合规台账,让政策口径变化不成为到货后的突发障碍。

保税区监管办法调整合规提示
政策适用性提示:文中涉及的税率、监管条件、准入清单与办理口径均整理自上述公开资料与实操经验;实际执行以申报时海关总署、财政部关税司等最新有效的官方规定为准。

信息来源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21号《关于修改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0号、2020年第73号部分条款的公告》(2026-08-17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涉及修改: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0号(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监管办法)第十一条、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3号(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