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
《关税法》明确: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海关依法估定。完税价格基准是成交价格再加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保险费(CIF口径)。成交价格须满足4项条件;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包装费、构成销售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等须计入,进口后安装维修费及起卸后运费不计入。价格存疑时海关可依次用相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等方法估定。
2024-1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施行日期,完税价格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
CIF
完税价格构成:成交价格 + 货物运抵起卸前的运输及保险费
4项
成交价格成立的法定条件(处置不受限/价格确定/无未调整收益/特殊关系未影响)
进口商常说“我的货明明报的是合同价,海关凭什么重新估价?”这背后的规则就是海关估价。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明确: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海关依法估定。一句话——估价不是海关随便估,而有法定顺序和方法。
一、完税价格 = 成交价格 + 起卸前费用
完税价格的基准是“成交价格”:卖方向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实付、应付的价款总额(含直接支付与间接支付),再加上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即CIF口径)。这是从价税的计算基数。
二、成交价格成立的四个条件
- 对买方处置或使用货物不予限制(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性规定、转售地域限制等除外);
- 成交价格没有因搭售或其他因素而无法确定;
- 卖方不得从买方获得因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产生的收益(或虽有但可调整);
- 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或虽有特殊关系但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三、哪些要计入、哪些不计入
- 计入: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经纪费、包装材料与劳务费、按适当比例分摊的协助费用、构成销售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卖方转售收益等。
- 不计入:进口后建设/安装/维修费用(保修除外)、起卸后的运输保险费、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常见误区:①以为“合同写多少就交多少税”——若价格明显偏离,海关可启动价格磋商并按相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等方法估定;②特许权使用费“与货物无关”才能不计入,用于专利/专有技术且货物含该技术的,通常要并入完税价格;③关联方交易需证明未影响价格,否则面临补税与滞纳金。建议保留合同、技术文件等证据,主动与海关沟通。
四、与鼎津服务关联
鼎津国际在代理进口清关时,会协助客户规范申报价格、归集可计入/不计入费用,并在遇到海关价格质疑时提供归类与估价佐证材料,降低补税与争议风险。具体计税口径请以海关总署及进境口岸海关执行为准。

本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2024年12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具体以海关执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