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进口的朋友注意:海关总署9月2日发了一道新公告,9月3日已经生效。和以往不同,这次不是针对某一类商品的税政调整,而是一道卫生检疫措施——为防止脊髓灰质炎(小儿麻痹症)疫情传入,对来自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交通运输工具、集装箱和货物等,明确要做卫生处理。对进口商来说,最直接的影响可能就是:来自相关国家的货,清关环节里多了一道检疫处理。
一、公告要点
公告(海关总署2026年第129号,9月2日发布、9月3日生效,有效期1年)的核心规定如下:
- 背景:WHO于2026年8月25日宣布,脊髓灰质炎病毒传播风险仍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海关总署据此发布公告。
- 卫生处理对象:来自疫情发生国家(地区)且被污染或有被污染可能的交通运输工具、集装箱等运输设备、货物、行李、邮包等物品及外包装,应按规定实施卫生处理。
- 人员申报:来自疫情国(地区)且出现发热、咽痛、呕吐、腹泻、下肢弛缓性麻痹等症状的人员,进境时应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按规定采取医学措施。
- 动态扩展:公告有效期1年,期间WHO公布新增的疫情发生国家(地区)同样按本公告执行。
二、对进口企业的具体影响
这道措施不是只管人,也明确覆盖货物和集装箱。对进口商的实际影响主要有两点:一是清关时效,来自相关国家(地区)、且被海关判定可能受污染的进口货物或集装箱,需要在口岸增加一道卫生处理环节,可能延长通关时间;二是成本,卫生处理会产生相应费用,并可能因处理导致仓储期延长。需要强调的是,措施针对的是"被污染或有被污染可能"的货物与集装箱,并非对所有来自疫情国的货物一刀切,最终以口岸检疫判定为准。
三、进口商应对建议
四、注意(notice)
五、鼎津能提供的协助
卫生检疫类措施往往来得突然、影响的是全链路时效。鼎津持续跟踪海关总署卫生检疫与警示信息,在客户订舱、发货前就提示货源国相关检疫要求,协助核对集装箱与货物状态、预留口岸处理时间,并在到港后配合海关检疫安排,把"多一道环节"对交付的影响降到最低。

信息来源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29号《关于防止脊髓灰质炎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2026-09-02发布、2026-09-03生效,海关总署官网);中国新闻网2026-09-03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