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11号(2026年7月31日公布)发布两项检疫处理监管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原国家质检总局2017年第115号、2018年第30号及海关总署2022年第77号公告。新规对进出境动植物、卫生检疫处理的“处理单位资质—处理方案—过程实施—效果评价”实施全流程监管。进口水果、粮食、木材、木质包装、集装箱等经海关判定需实施熏蒸、消毒、除害处理的货物,若处理不达标,面临退运、销毁乃至处罚风险;进口企业需确认处理单位资质、留存处理记录与效果评价报告,并在发货前预判是否需处理以预留时间。
2026-09-01
两项检疫处理规定执行日期
3 份
同步废止的旧规(2017-115/2018-30/2022-77)
熏蒸/消毒/除害
常见进出境检疫处理方式
全流程
新规监管覆盖(资质-方案-实施-评价)
一、新规要点(官方原文)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11号于2026年7月31日公布,核心是把进出境检疫处理的监管规则系统化、统一化。
二、哪些进口货物会碰到检疫处理
并非所有货物都需要,但以下几类高频“中招”,进口商应有预判意识。
三、对进口企业的具体影响
新规把“处理是否达标”从企业自律变成海关可核查的硬指标。处理不达标,货物可能无法放行,甚至被退运或销毁,并可能影响企业信用与后续通关便利。
进口企业至少留意三点:① 发货前确认货物是否属需检疫处理类别,提前预留处理时间,避免到港后措手不及、产生滞港费;② 选择具备海关认可资质的处理单位,核实其资质与作业范围;③ 完整留存处理方案、现场实施记录与效果评价报告,归档备查,海关可追溯核验。
四、企业应对建议
把检疫处理从“到港后被动处理”改为“发货前主动预判”,是降本增效的关键。
- 发货前预判结合HS编码与货物属性,判断是否需要熏蒸/消毒等检疫处理,计入物流时间表
- 选合规处理单位核实处理单位是否具备海关认可的检疫处理资质,避免无资质作业
- 单证与记录留痕保存处理方案、现场记录、效果评价报告,形成可追溯闭环
- 遇疑及时沟通对处理要求存疑时,主动与海关指定联络员或报关代理沟通,避免误操作
五、鼎津能帮上什么
我们长期协助客户办理食品、农产品、木材等进口代理:发货前协助预判检疫处理需求、对接具备资质的处理资源、清关陪同与单证把关,把“资质—处理—通关”串成一条可预期的链路,让进口货物少在检疫处理环节卡壳。

本文来源: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11号《关于发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进出境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的公告》(2026-07-31发布,2026-09-01执行);海关总署官网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