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11号(2026年7月31日公布)发布两项检疫处理监管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原国家质检总局2017年第115号、2018年第30号及海关总署2022年第77号公告。新规对进出境动植物、卫生检疫处理的“处理单位资质—处理方案—过程实施—效果评价”实施全流程监管。进口水果、粮食、木材、木质包装、集装箱等经海关判定需实施熏蒸、消毒、除害处理的货物,若处理不达标,面临退运、销毁乃至处罚风险;进口企业需确认处理单位资质、留存处理记录与效果评价报告,并在发货前预判是否需处理以预留时间。
2026-09-01
两项检疫处理规定执行日期
3 份
同步废止的旧规(2017-115/2018-30/2022-77)
熏蒸/消毒/除害
常见进出境检疫处理方式
全流程
新规监管覆盖(资质-方案-实施-评价)
进口水果、粮食、木材,连同铺垫的木质包装、集装箱,到港后常常要做熏蒸、消毒等检疫处理。过去这类“处理环节”往往被进口商忽视,一旦处理不规范,轻则整改滞港、重则整批退运销毁。8月,海关总署一份新公告把这道关口的监管标准重新立了起来。
一、新规要点(官方原文)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11号于2026年7月31日公布,核心是把进出境检疫处理的监管规则系统化、统一化。
- 发布与执行: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留给企业约一个月的过渡准备期
- 两项规定:《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进出境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工作规定》
- 旧规废止: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7年第115号、2018年第30号,以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77号同时废止
- 监管逻辑:对检疫处理的“处理单位资质、处理方案、过程实施、效果评价”实施全流程监督
二、哪些进口货物会碰到检疫处理
并非所有货物都需要,但以下几类高频“中招”,进口商应有预判意识。
- 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水果、粮食、木材、种苗、水产品等
- 携带或铺垫的木质包装(如木托盘、木箱),常需熏蒸处理
- 集装箱、运输工具在判定携带有害生物时需实施卫生处理
- 部分跨境电商保税货品在检疫风险研判后也可能纳入处理范围
三、对进口企业的具体影响
新规把“处理是否达标”从企业自律变成海关可核查的硬指标。处理不达标,货物可能无法放行,甚至被退运或销毁,并可能影响企业信用与后续通关便利。
进口企业至少留意三点:① 发货前确认货物是否属需检疫处理类别,提前预留处理时间,避免到港后措手不及、产生滞港费;② 选择具备海关认可资质的处理单位,核实其资质与作业范围;③ 完整留存处理方案、现场实施记录与效果评价报告,归档备查,海关可追溯核验。
四、企业应对建议
把检疫处理从“到港后被动处理”改为“发货前主动预判”,是降本增效的关键。
- 发货前预判结合HS编码与货物属性,判断是否需要熏蒸/消毒等检疫处理,计入物流时间表
- 选合规处理单位核实处理单位是否具备海关认可的检疫处理资质,避免无资质作业
- 单证与记录留痕保存处理方案、现场记录、效果评价报告,形成可追溯闭环
- 遇疑及时沟通对处理要求存疑时,主动与海关指定联络员或报关代理沟通,避免误操作
五、鼎津能帮上什么
我们长期协助客户办理食品、农产品、木材等进口代理:发货前协助预判检疫处理需求、对接具备资质的处理资源、清关陪同与单证把关,把“资质—处理—通关”串成一条可预期的链路,让进口货物少在检疫处理环节卡壳。

政策适用性提示:文中涉及的税率、监管条件、准入清单与办理口径均整理自上述公开资料与实操经验;实际执行以申报时海关总署、财政部关税司等最新有效的官方规定为准。
信息来源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11号《关于发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进出境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的公告》(2026-07-31发布,2026-09-01执行);海关总署官网政策解读